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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(暂行)
作者:zhaokun 来源:http://gxy.cjxy.edu.cn/  时间:2013-05-16 14:56:12 点击:

加强科学研究工作,是我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实现办学水平全面提升,增强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了促进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,规范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,学校主要负责人任主任。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统筹领导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;制定学校科学研究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;组织评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请材料;组织对学校的科研工作和取得的成果进行评比、奖励。

学校科研处为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,负责学校科研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具体职责:制定学校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项目指南;负责各级各类科研信息的收集发布;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、材料初审和申报工作;科研经费的管理;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;对科研项目的验收、鉴定和研究成果管理工作;组织申报政府科技奖励;促进教育、教学科研成果的实践应用;负责科技档案管理、科研统计工作;落实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工作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、省以上一级学会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(简称纵向项目),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协作项目(简称横向项目),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(简称校级项目)等。

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活动,大力开展“研究自己,促进工作,积淀成果,提升品位”的院校研究,支持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,支持利用学校科研平台吸引校外科研人员参与学校的科研项目,鼓励学生参与各种科技实践活动。学校、院(系)应积极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支持。

第四条 学校设立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和科研成果奖励经费,用于支持师生开展教育、教学科研工作和科技实践活动。包括:纵向指令项目配套、纵向指导项目经费、校级研究项目经费、学生科技活动经费和科技工作奖励及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等。

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。项目负责人享有项目经费使用的权利,承担项目实施及按期完成的责任和义务。

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

一、申请人资格:凡我校在职教师、研究人员等,具有相应的职称、较扎实的专业理论水平、能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,均可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。

二、申请程序

1、个人申请。

2、院、系及科研所、室推荐。

3、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、形式审查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,应及时退还项目申请人修改完善。

4、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。

5、公示。

6、报送有关部门

7、校内各类科研项目将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,确定立项和资助方式。

第七条 项目立项管理。纵向项目以收到立项单位批文之日,横向项目以研究经费到学校账户之日,校级项目以学校发文之日,即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,逐项建立科研档案。

承担横向项目的负责人,应与项目委托单位共同草拟“横向研究项目合同书”,合同书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,方可正式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。

第八条 科学研究列入教师工作量。每个教师每年须公开发表教育、教学科研论文1篇(第一作者)。教师不能完成年度科研任务的,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个人;连续两年不能完成科研任务的,不能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。

第九条 项目中期管理。科研处每年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。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提供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情况,报科研处审核、存档。不按要求报情况者,学校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,待补报情况后再予以恢复。

第十条 项目的结题。当项目按期完成后,课题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写“科研项目结题报告表”,并附有关试验报告资料、学术论文、专著及其他研究成果等,报科研处审核,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结题。

项目完成后,需要验收、鉴定、评议的,依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
对无特殊原因而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,三年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的申请。

第十一条 项目的周期和终止。

一、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以项目下达单位所要求的起止年限为准,原则上不能超期限。确需延期的,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,由学校科研处审核,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。
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将提前终止项目的实施:

1、项目经费下达后,三个月内未开展工作的;

2、两年内研究工作无任何进展的;

3、没有按照规定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的;

4、未经项目下达单位批准,擅自更换项目或主持人的;

5、项目承担者书面声明放弃其项目的;

6、项目主持人调离本校,无法继续主持项目研究的;

7、其他违反有关科研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。

三、凡项目被终止或撤消的,学校将不再计算其工作量;因项目被终止或撤消而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,五年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的申请,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应责任。

第十二条 科研专项经费管理

一、凡通过各种渠道下达的科研经费,均纳入学校单独设立的科研经费账户管理,专款专用。

二、科研经费的使用。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的开支预算使用。使用项目经费由主持人提出申请,院(系)初审,科研处审核,财务处核定后支付。

三、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:

1、科研业务费:图书资料费;问卷、测试、计算、分析费;学术会议费;国内调研费;资料复印、打印费;结题评审及报奖评审等经费。

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须与本研究项目有关。图书资料由课题组使用,财产权属学校所有。项目结题(或终止)后,由课题负责人进行清理,交学校科研处资料室。

2、实验材料费:包括原材料、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;标本、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。

3、仪器设备费: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、运输、安装费和修理费;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、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。购制的仪器设备除一般耗材外,财产权属学校所有。项目结题(或终止)后,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收归学校。

4、外聘合作人员合作研究经费。

5、上级业务部门管理经费。

第十三条  科研成果奖励。每年底,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对科研工作进行评比和奖励。

1、学校教职人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,并注明作者单位为“长江职业学院”的,将按照期刊的等级对每篇论文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。其中,国内权威或1级期刊 2000元,国内核心期刊 800元,普通期刊400元(本校学报属普通期刊),为SCI、EI收录的另行研究重奖。学术期刊等级由学校科研处确认。

2、教材及学术专著奖励。我校教师参编、主编教材,学校按教材编写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和奖励。教师出版有一定理论创见的学术专著,并注明作者单位为“长江职业学院”的,资助3000元。

3、科技成果奖励。对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政府、部门或一级学会科技奖励的,学校按照获得的奖金额度,给予1:1的配套资金奖励。获得上述奖项而无奖金的,学校按其学术与社会影响大小,给予资金奖励。

4、学校组织开展年度科技工作评比活动,对科研项目完成情况和各院系的科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,;

第十四条 科技保密与档案管理。科技保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属于保密的项目,应从立项时确定密级,并严格管理。

科研处负责科技档案管理,应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归档工作。

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管理。凡以我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,课题承担人员的研究工作属于职务行为,所取得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,研究人员的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
 

二00七年六月六日